泉州市教育局关于2015年秋季中心市区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意见
鲤城区、丰泽区教育局,市直幼儿园:
为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有关文件和全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教育公平,进一步规范公民办幼儿园招生行为,现就做好2015年秋季中心市区(指鲤城区、丰泽区,下同)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原则
2015年秋季市区幼儿园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公办性质幼儿园继续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组织所划定的招生片区内户籍的适龄幼儿按时就近免试入园,民办幼儿园要优先招收周边群众的适龄幼儿入园。
二、明确职责
鲤城区、丰泽区的幼儿园招生工作,在我局的统筹协调下,由两区教育局组织实施。市直幼儿园的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
(一)鲤城区、丰泽区教育局要按"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科学合理划定本区公办性质幼儿园的招生服务片区,绘制辖区内公办性质幼儿园招生服务区示意图,合理确定各公、民办幼儿园招生规模。要对现有公、民办幼儿园进行摸底核查,严格审核办园资格,并向社会宣传、公示,正确引导辖区内群众选择有办园资质的幼儿园入读,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及被取缔的民办幼儿园继续招生。要充分挖潜扩容,最大限度地提供优质幼儿园的学位,确保适龄幼儿按时入园,同时严禁超大规模招生。鲤城区作为福建省2015年公办幼儿园招生改革试点单位,要加强领导,做好试点工作。
(二)各区要统一在3月20日前,通过本区教育信息网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各公办性质幼儿园的招生服务片区及招生规模。
(三)各区教育局要根据本招生工作意见,从本区教育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招生办法,于3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教育局初幼教科备案。市直幼儿园的招生工作意见由市教育局初幼教科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
三、招生对象
户籍关系在鲤城区、丰泽区符合政策要求的年满3周岁(2012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幼儿。
四、招生办法
(一)市区公办幼儿园实行划片招生,优先招收片区内市区户籍适龄儿童。具体招生对象及报名条件由各区教育局自行规定。市直幼儿园由市教育局规定。
(二)各区教育局要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年检评估的基础上,根据民办幼儿园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合理核定各民办幼儿园的招生计划。
(三)民办幼儿园应自觉规范招生行为,不得进行不实宣传。要严格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控制班生额,不得超计划招生。
(四)要加强对集体办和民办园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督促,鲤城区、丰泽区教育局应通过本区教育信息网及新闻媒体等形式公布辖区内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园名、地址、联系电话、招生计划及其他信息,为辖区内的适龄幼儿(含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服务和便利。
五、招生程序和时间
为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市区公办性质幼儿园统一按以下程序和时间招生:
6月21日各幼儿园向社会发出招生通告。
7月5日--7月7日:各公办性质幼儿园接受服务片区内适龄儿童报名登记。
7月10日--7月12日:各公办性质幼儿园汇总片区内适龄幼儿登记情况并进行资格审核。
7月19日:各公办性质幼儿园公布服务片区内适龄儿童资格审核结果并分发录取通知书。
民办幼儿园采取自主招生的办法,但应优先招收居住在幼儿园周边的适龄幼儿,招生结果于8月25日前送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各区在组织公办性质幼儿园招生过程中,要向社会公开招生时间、招生计划、招生服务区域范围、招生办法和招生结果(即"五公开"),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借读费"、"捐资助学费"、"赞助费"等。
(二)各区要严格控制幼儿园班生规模,小班新生原则上控制在30人。不得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幼儿入读小班。
(三)继续落实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军人子女就读市区幼儿园的有关照顾政策。
(四)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除特教学校(班)招收残疾幼儿入学外,各幼儿园都应优先接受片区内具有参加集体生活和学习活动能力的残疾幼儿入学,特别要做好招生范围内轻度智障幼儿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
(五)各区教育局、各幼儿园应于招生期间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并公布咨询电话。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凡符合入园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 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以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各区教育局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各区教育局和学校应认真学习,准确掌握招生政策,严格招生纪律,共同维护教育公平。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利用招生欺诈敛财的违法行为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泉州市教育局
2015年2月12